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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
2021-10-11 15:29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精神,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国科金计发计201971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科资20211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采用经费“包干制”的纵向项目管理,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纵向科研项目,如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安徽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安徽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

第二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使用经费“包干制”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合理支出。

(一)管理费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包括学校科技基金2%,科技管理基金2%,学院(部)科技基金1%。

(二)绩效支出比例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三)其余科目经费无额度限制,开支范围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9〕2号)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五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科研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绩效发放在项目结题通过后进行,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社科类项目按时完成任务书(合同)约定的任务并且通过结题的发放全额绩效;延期通过结题的发放80%绩效;清理期通过结题的发放60%绩效。自然科学类项目按时完成任务书(合同)约定的任务并且通过结题的发放全额绩效;延期通过结题的发放80%绩效;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未办理结题的项目不予发放绩效。项目绩效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研究并做出实际贡献的人员(不含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

(一)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

(二)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经认定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如绩效费用已发放的,项目负责人须全额退还。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财务处、审计处、科研部应当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在项目结题时由财务处和科研部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于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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