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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补充规定
2024-03-19 16:49     (点击: )

为进一步规范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和明确学校借调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校政2024〕182号,以下简称原文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原文件第八条修改如下: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表

标准

交通工具

职务

职称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其他交通工具

一类

院士、一级教授

高铁/动车商务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

二级教授

二类

厅级干部及

正高级职称

高铁/动车一等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三类

其他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院士、一级教授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三)使用行政经费出差的,严格执行职级标准

对原文件第四十四条修改如下:

校内教职工探亲、调动、扶贫、挂职锻炼、援疆、援藏、支边、支教等按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补充规定借调人员差旅费

经学校批准临时借调到上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行业一级协会、学会工作的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全额发放。

四、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4年3月19日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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