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费、住宿费收入及时足额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应主动、及时、足额地缴纳学费、住宿费,不得拖欠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并依法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费、住宿费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国际学生收费按国际学生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的管理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处、总务部和各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学费和住宿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公示,会同各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做好收费政策、收费方式的宣传工作。负责发布学年缴费通知,登记、统计、查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情况并定期通报各学院,督促各学院及时联系欠费学生并催缴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在每学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供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做好新生银行卡、新生缴费须知等寄送工作,及时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等信息,负责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的学籍处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学费收缴及学籍变动信息处理等工作。总务部负责提供学生住宿情况和住宿变动情况。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将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缴纳时间及方式告知学生,督促学生及时缴费,并做好欠费学生催缴工作。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生缴费工作主要责任人,辅导员为具体责任人。学校将各学院学生缴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九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指导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依法依规缴纳学费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通知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学费缓、减、免申请的审核。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收缴进入安徽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学生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等在线方式完成缴费,系统自动生成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等学费标准为80元/学分。
第十一条 新生应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要求的缴费标准、时间和缴费方式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老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缴清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经批准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自手续办理完成之后下学期起,按照新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校期间降级的,自手续办理完成之后下学期起,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受处分开除学籍的,按月结算学费,每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在每月将学生情况变动表(包括休学、退学、延长学制、降级、转专业和保留学籍等)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调整实际应收学费。
第四章 缓、减、免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确因突遇家庭变故等原因短期内不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的,由本人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可以缓缴学费、住宿费。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当年12月底。
新生办理生源地贷款的,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可缓缴学费、住宿费,但应缴清卧具费、军训服装费等代收费用。
第十六条 对孤儿、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本科生,可给予全部或部分学费减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按《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办理学费减、免;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办理学费减、免。
其他因特殊情况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缴纳学费困难的本科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视具体情况给予部分减、免。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相应减免条件,提出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相应减、免金额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见附件1)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研究同意后,送交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学费减、免于学生学年总评期间集中办理。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不得重复减、免,按最高减、免额度办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在淮有住房或其他原因需要走读不在校住宿的,老生应在当学年结束前两周内填写下一学年走读申请报学院审批,汇总经研究生院、总务部核批后,由财务处在缴费系统中进行住宿费免收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费减免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经查实存在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追回其减免学费。
第五章 退费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可比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学生,按退学学生的退费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费需填写审批表(附件2-5),经所在学院同意、职能部门审核,送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申请退住宿费的,还需总务部核批。
研究生办理校外走读申请且已缴住宿费的,需在开学后两周内填写申请退住宿费审批表报学院审批,汇总经研究生院核批后,送财务处办理减免或退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 鉴于省财政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实际,费用退还采取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原则上每年6月份、12月份进行退费。
第六章 欠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无任何正当理由既未申请助学贷款、又未办理缓减免手续的学生,经催缴后仍不缴费的,视为欠费。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在每学期将欠费学生信息向各学院通报。各学院在收到欠费学生名单后应及时与学生核实,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对欠费学生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院将欠费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和其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根据《安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规定,教务处、研究生院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予登记学习成绩,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评优、评奖、推免的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对未缴清学费的毕业学生,暂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对未足额缴纳住宿费的学生,暂不予办理住宿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理工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5〕77号)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