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各单位积极服务地方社会和行业发展、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收入,是指各单位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委托单位收取的学费、培训费等办班费用,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实验测试等有偿服务性收费。
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准利用学校各类资源从事对外有偿服务。
第三条 校内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须上缴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校内收入分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划为学校发展基金和单位服务成本,其中:学校发展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教职工集体福利,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单位服务成本用于补偿提供服务所需人力、材料等成本,由提供服务单位管理使用。
第五条 校内收入分配比例:
(一)成人教育合作办学收入分配按照《安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8〕354号)文件执行。
(二)短期培训班收入的1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90%作为单位服务成本。
(三)社会委托考试报名费收入的3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70%用于承办单位的服务成本。
(四)对外技术服务收入的3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70%作为单位服务成本。
(五)职业技能鉴定收入的3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70%作为单位服务成本。
(六)检索查新收入的35%作为学校发展基金,65%作为单位服务成本。
(七)校园停车收入的6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40%作为单位服务成本。
(八)实验测试收入按照《安徽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分析测试服务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校政秘〔2019〕39号)执行。
第六条 资产占用及租赁性收入(含无形资产)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按照学校科研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在开展对外服务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服务质量。
第九条 各服务单位对提供服务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应收收入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对各项收入及时全额缴入学校账户。对单位提成经费使用情况负责。
收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负监管责任,对收费项目进行立项和收费标准申报,并对相关合同、协议进行审批。
财务处负责校内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校内收入分配,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凡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理工大学收费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07〕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理工大学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