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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因公用车管理规定
2020-12-21 15:52     (点击: )

第一条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71 号)和《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化车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管办〔2015〕11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用车业务范围

(一)跨县(区)公务出差;

(二)参加田家庵区内非公共交通区域的公务活动;

(三)举办或承办重要会议、学术交流、校友返校等重要活动;

(四)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对外合作交流;

(五)参加学校批准开展的大型活动或集体调研、考察等活动;

(六)参加紧急会议,报送紧急、重要或涉密材料,处理紧急事务;

(七)因公接送校外来宾或本单位离退休老同志。

第三条 因公用车人员范围

(一)正处级(含主持工作)及以上领导干部;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参加公务活动的副处级干部;

(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运送紧急、重要或涉密材料,或运送的材料体积、重量不易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务的科级及以下人员;

(四)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四条 因公用车审批

(一)按照“谁使用、谁申请”、“一事一申请”和“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用车申请人先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租用车辆派车单》(附件 1),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各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单位副职及以下人员申请因公用车由单位正职(含主持)审批;单位正职(含主持)申请公务用车由单位副职审批,如本单位无副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因公用车承运单位。公务用车须从学校公开采购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确定承运单位(定点企业及中标最高限价表详见附件 2),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因公用车费用结算

(一)承运单位须在公务用车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因公用车租赁费用结算单,由用车人签字确认,作为报销依据。

(二)因公用车租赁费用实行“一单一结算”制度。用车人凭派车单、费用结算单和租车发票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其中会议、培训的租车费用,一事一清,由用车单位按次与会议、培训的其他费用一并结算报销。

(三)严禁以因公用车租赁费列支其它费用或套取费用或

假以公务名义租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除取消承运单位在学校从事因公用车的营运资格外,还将追究用车申请人、审批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建立因公用车台账。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因公用车租赁管理,建立因公用车租赁台账,做好本单位因公用车租赁情况登记、汇总,以及相关单据的整理和归档留存工作。

第八条 因公用车违规处理。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公务用车租赁经费开支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用车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因公执行科研任务且需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的,按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须对发生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

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理工大学因公用车暂行规定》〔校政(2015)6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理工大学租赁车辆派车单

 

 

 

 

安徽理工大学

202094

 

附件【校政〔2020〕125 号+附件1安徽理工大学租赁车辆派车单.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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