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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加班等劳务酬金发放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2016-09-09 09:49     (点击: )

一、加班范围界定  

加班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工作的,本职工作范围内、且非应急的周六(日)工作不在此列。  

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教职工的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一般不得申报加班,不得把工作日应完成的事项安排加班,不得以加班费的名义变相发放补助。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安排加班:  

1.完成上级布置的某项任务,因时间限制而需要加班的;  

2.为处理突发性事件,必须用正常上班以外时间的;  

3.由于学校教学设备、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4.学校领导指定的、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任务。  

二、加班需要履行报批手续  

确需加班的,单位应提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凡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审核小组不予审核,财务处不予发放。  

三、加班费标准  

1.周六、周日和寒暑假加班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每天100元;  

2.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每天200元。法定节假日指的是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四、加班费列支经费来源  

各单位在申报加班等劳务酬金时,需注明加班内容、加班时间和经费来源。学校财务不安排加班费预算。经批准发放的加班费纳入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严禁从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学科等财政性经费中列支加班费。一般可以从单位创收提成经费中支出。  

五、建立加班费公示制度  

人事处将各单位的加班费每学期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六、加班时间实行月封顶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超过36小时(4.5天)。  

七、加班费实行集中发放  

每学期集中发放一次。  

八、责任追究

加班费申领必须实事求是,申领情况必须与实际加班情况一致;加班费不得重复领取;除法定节假日外,凡是加班后安排补休的,不得发放加班费。如违反,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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