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经济责任制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的各级各类经济管理人员在学校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履行的职责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经工作应遵守的共同规则是:
(一)计划先行,量入为出。学校所有项目都应事先确定资金来源,统筹安排经费支出。重大项目应做到提前计划、提早准备。项目无预算资金,任何人都无权审批开支,防止赤字预算和项目经费超支使用。
(二)控制经费,集中管理。财务处对学校所属非经营实体的经费实行集中管理。财务处应规范操作、合理使用,将严格经费管理与保障正常开支相统一,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将有关收入截留、留存外单位、公款私存等违反规定者予以严肃处理。
校办企业应定期向财务处、校监察审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财务处负责会计业务指导,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
(三)“财务一支笔”审批。 “财务一支笔”是指审批本级权限范围内经济事项的各级负责人。财务“一支笔”根据学校经费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在其所能签批的金额权限范围内审批经济事项,并对该经济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重大经济事项集体讨论。重大经济事项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相应级次教代会审议。同时,各单位应制定有关本单位的资金使用额度控制限度和使用范围的规章制度,超过所规定的限度和范围时,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不同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副校长、财务处处长、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部)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学校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及“上一级管好下一级、上一级带动下一级”的原则,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负的共同责任是: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各类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重要)经济行为的事前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凡集体决策的,参加决策的人员对最终决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即最后签字人)对最终决定承担主要经济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全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校内重大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审定全校财务预算方案及调整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年度财务决算等重大经济事项。
(三)审定学校重大基本建设计划、重大维修改造项目、大额贷款和投资计划等重要经济事项。
第七条 校长对学校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学校财经工作重大事项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收费标准、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投资方案。
(六)组织拟订并签署学校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审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
(八)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经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参与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及重大经济决策案。
(二)按其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三)监督检查所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处长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和修订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及学校的的预算管理办法,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负具体责任。
(三)根据《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及其票据管理。
(四)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调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 按照《会计法》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学校日常财务工作,组织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组织编制财务决算。
(七)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会计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对学校附属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提出建议。
(九)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分管校长报告,为校领导的有关财经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数据资料。
(十)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条 财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具体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管理,贯彻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会计法》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报表制度,确保各类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加强校内各单位创收和捐赠等经费的管理,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规范财经秩序,维护校内各单位的正当权益。
(四)根据资金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清理往来账款,防止出现呆账、坏账。
(六)根据劳动工资政策和人民助学金、奖贷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员经费的审查、核对和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税法,组织和管理各种税费的扣缴工作。
(七)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核算、检查和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八)具体协调、处理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负责财务结算工作。
(九)负责检查、指导本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财经法规的学习,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
校内各单位(部门)财务活动是学校财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全面领导本单位(部门)的财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若授权同职级其他领导负责财经工作的,需到财务处备案。
(一)严格执行预算,完成各类预算收入,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对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地上交各类收入。依照学校有关分配政策在财务处进行结算,不得将资金以任何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
(三)涉及到财务预算、分配政策等重大财务事项,集体讨论后须向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拟订经费使用方案,实施“财务一支笔”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加强民主管理,健全监督机制。
(五)确保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七)对本单位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八)除以上共同责任外,下列部门的负责人还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
1.人事处处长应对学校工资津贴政策及其执行负责;
2.科研处处长应对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负责;
3.审计处处长应对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4.资产管理处处长应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全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其主要经济职责是: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财政预决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院内开发创收及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经政策和制度,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保证项目及时完成。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四)对项目组成员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本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企业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利润上缴和费用返还任务。
(四)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五)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本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开展财务分析,为企业领导提供经营决策参考。
(三)组织人员编写本单位或本级财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并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监督本单位人员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责任分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各级财会人员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各级财会人员应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会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
(二)协助单位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根据岗位分工,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
(四)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会计风险。
(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法或不合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要求其做出处理。
第三章 责 任 考 核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对有关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确立的负领导责任的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时,由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或在进行工作总结时,如实报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条 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事故时,责任人应将经济事故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向上一级领导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责 任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能较好的履行经济职责的,应给予表彰,经考核履行经济职责成绩突出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职责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事故,使学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组织部门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由纪监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