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票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从2023年12月6日起执行:
https://cwc.aust.edu.cn/info/1012/1597.htm
附件1:安徽理工大学财政票据开具申请表.docx
附件2:安徽理工大学税务票据开具申请表.docx
附件3:安徽理工大学校内收据领用申请表.docx
说明:以上各表不适用科研项目发票,科研项目发票申请流程请按照《安徽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校政〔2020〕198 号)执行。
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