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单位。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单位性质确定适用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积极稳健、依法理财、优化配置、综合平衡”的财务工作方针,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做好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校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领导或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负责。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九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在财会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校属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财务机构,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及会计资料,财会业务工作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其依托单位对独立核算单位的经济决策和财经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校内其他部门主办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财务处意见并执行会签制度。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在正式签订前应听取财务处意见,签订后须将副本或复印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学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属独立核算单位除外)。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实行“全面预算、统一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收入和学校各类收入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按照有关要求和方法编制,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经规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确保预算执行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预算项目、内容和扩大支出范围。因政策变动、临时紧急事项和预算差异分析等原因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财务处对各单位经费按照支出项目实行指标总额控制,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通报,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处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学校组织收入应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合法合规开具票据。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坐支或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对于违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合法合规开具票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可利用自身人才、科技等优势和有形、无形资产等资源,向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如教学服务、科技服务等),努力增加办学经费。
各单位、部门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确定合理分配比例。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支出类别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并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合规,经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及用途的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规定进度开展项目建设,确保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须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学校对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实行分离,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两支笔”(校园基本建设处、财务处)会签制度,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开展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的有效性。各单位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各项支出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学校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报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确定。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和上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等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资产。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应及时按规定处理,保证帐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的购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学校采购有关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并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学校应当按规定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其中: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于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学院和专业教育总成本、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制定具体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对内成本报表格式等,规范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及校内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条 校内单位财务清算,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对相关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确认财产、债权、债务的归属,办理有关移交和接收手续。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及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定期向财务处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高等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四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高等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 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六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高等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十九条 财务处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档案室,保存保管近3年的会计档案,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定期将会计档案移交到学校档案馆进行归档,学校档案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和问责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工作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上级部门(审计、财政、教育、物价、税务等)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部门委派的社会审计机构按规定进行的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教代会的内部监督。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财务处有权对校内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财务监督体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校政〔2020〕18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涉及财务的相关制度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