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审批行为,简化经费审批程序,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完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全部经济事项支出均纳入财务审批范畴,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经费审批遵循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二)逐级审批原则。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三)权责一致原则。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经费必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项目经费(科研、质量工程等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应将审批签字字样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经费支出,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本人不得审批;项目负责人在其负责的项目经费中支出,由项目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批(机关专职人员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立项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各环节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审核经费支出内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责任。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用经费审批权限:
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另须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以上的,另须校长审批。
第八条 项目经费审批权限:
(一)一般项目经费支出:
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另须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以上的,另须校长审批。
(二)科研项目绩效:
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3万元(含)以上的,另须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以上的,另须校长审批。
(三)科研项目外转协作经费: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以上的,另须校长审批。
第九条 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执行基建、财务“两支笔”会签制度。
第十条 “三公经费”及评审费、劳务费等支出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第十一条 经费审批坚持统一领导、授权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审批人是第一责任人。
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是否签批、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认定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负领导责任。
分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按审批权限审批相关经费支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本单位各项经费支出,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所负责项目的经费支出,承担直接责任。
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支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审核大额经费支出和特殊经费支出,履行经费支出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包括日常运行经费、人员经费、受托代理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维修改造经费、货物及服务集中采购经费等经费。
项目经费是指由单位或者专人负责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以及财政拨款、校内预算安排的质量工程项目等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