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现对加班、评审等劳务酬金发放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劳务酬金包括各单位用各种代管经费、创收经费、项目经费支付校内人员加班费、项目评审费等劳务酬金。
二、学校成立加班、评审等劳务酬金发放审核小组,由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核劳务酬金的发放。每月审核一次,对于不规范的发放项目予以清理。
三、各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劳务酬金发放表报送人事处,并注明加班时间、事由、人员和加班费发放标准。由人事处汇总后,召集审核小组审核。当月发放总量不超过5000元或人均不超过500元的,由审核小组审定后直接交由财务打卡发放。
四、各单位发放加班、评审等劳务酬金当月总量超过5000元或人均超过500元的,由审核小组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小组成员与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即可发放;如发放数额较大,可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财务处根据最终的审定结果打卡发放。
五、各单位发放加班、评审等劳务酬金时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记录。
六、严格控制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劳务酬金。项目经费在预算中安排有劳务费的方可发放,否则,不能发放劳务酬金。
七、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劳务费、助研费等遵从科研方面相关规定,由所在学院(部)和科技产业处负责审核。
八、劳务酬金发放遵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打卡发放,依法缴税。
九、支付校外专家等人员劳务酬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时发放。
十、常规工作严禁以加班名义发放劳务酬金。
十一、本规定从
7月
1日
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