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外人员劳务报酬计税
1.所得在800元以内(含800元)不扣税;
2.所得在800-4000元(含4000元),
应纳税额=(劳务所得-800)*20%
3.所得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所得*(1-20%)
根据税率表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税前所得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适用一级税率,则应纳税额=4000*20%-0=800元。)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二、学校职工收入计税
本单位职工因任职取得的工资、津补贴、奖金、加班费、科研绩效以及与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一并计入当年工资汇总计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1.适用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本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编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