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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2024-03-01 15:26     (点击: )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的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2023年度发生,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事项: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四、特别提示

(一)确保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准确

1.汇算前请先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包括子女升学就读信息、住房贷款、继续教育信息、住房租金扣除、赡养老人扣除等扣除人或比例发生变化需修改的信息。与配偶、兄弟姐妹共同填报的信息,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

2.亲属身份信息是否准确。包括子女、配偶、老人、兄弟姐妹身份证件号码、姓名等信息,是否准确。

上述两项如有误,请通过个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选择2023年度进行修改或作废操作。

(二)填报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时,如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是选择“单一计税”还是“合并计税”,可在未正式提交报表前通过APP试算两种方式,个人比较结果后,自己选择一种合适的汇算方式,再进行提交。

(三)系统查询页面中的“批量申诉”和“申诉”不能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补)税款,务必谨慎点击;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修改处理上的困扰,无法顺利退(补)税。

(四)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五)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3月20日前汇算需通过个税APP进行预约,3月21日起可随时进行汇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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