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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2024-01-11 09:28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安徽省等相关管理办法,对我校原有纵向科研及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包括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他各部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军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和其他厅局、地市有关部门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

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统筹科研经费等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启动经费等人才类项目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提高科研质量和科研产出。

第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并配合做好纵向经费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报销、会计核算、决算审查、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采购中心负责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材料及测试加工等的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及管理。审计处负责依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过程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组织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主管部门通知及时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信息;二级单位组织动员,整合资源,推荐申报;限额申报的项目,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择优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人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书的真实性,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第八条  项目立项管理

立项以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签订计划任务书,经所属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合作(外协)项目审核

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做变更。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申报时须到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学校为参加单位;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递交相关文件。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完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二级单位需加强本单位教职工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如发现项目进展不力的情况,要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反映并加强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任务调整

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确需调整并符合调整规定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应办理校内交接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确认、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

项目负责人完成研究任务后,应按项目管理规定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研究成果报告、科技报告等材料,经所属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如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管理要求的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项目延期手续。每个项目只能提交一次延期申请,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延期或可多次延期的项目除外。

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回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并对个人及所属二级单位进行通报,同时限制项目负责人申报相关的纵向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使用,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科研经费实行专户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的纵向科研经费入账,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科研经费账号。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任务书中有明确的子课题名称、负责人及经费金额的,可以按照任务书中的金额申请分账管理。分账单列的单个子课题金额人文社科类不低于5万元,自然科学类不低于20万元。我校为子课题承担单位的,不可再进行分账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经费第一次到款前,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附表1)提出分账申请,第二次到款(含)以后不能申请分账,分账单列子课题经费计入单列人员科研工作量

第十六条  预算和决算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据实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对拟购置仪器设备、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送计划任务书至项目主管部门。

(二)项目预算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主要内容有:

1. 直接经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直接经费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直接经费中的预算有其他科目内容的,以项目主管单位要求为准。

2. 间接经费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和项目统筹支出三个部分。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进行支出,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审批/备案表》(附表2),并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1.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论证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2.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3.接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申请调减用于直接经费,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外拨经费管理

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计划任务书中明确外拨单位和外拨经费额度,并与外拨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外协合作内容和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纵向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向校外转拨的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外拨审批表》(附表3),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直接经费

1. 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制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 业务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要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为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标准如实报销;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按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和执行。

6)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支出,在申请预算时明确列示,单独核定。

3. 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纳税。

(二)间接经费

对于间接经费的核定,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核定。间接经费按分段超额比例累退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经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6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

间接经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学校提取的管理费

国家、部委、省、市等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提取比例的,学校按总资助经费扣除外拨经费后的5%提取,其中学校科技基金2%,科技管理基金2%,学院(部)科技基金1%。包干制项目管理费也按此比例提取。

2. 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项目计划任务书所列参与人员。绩效支出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规定和批复预算执行,无支出比例限制,最高不超过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之差。绩效支出要据实列支,应当与参与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项目负责人申报,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纳税。

3. 统筹支出

实施过程中,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日常办公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等。支出范围包括:

1)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相关费用、成果鉴定费。

2)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用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

3)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等设备及耗材配件购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列支的劳保费用。

4)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若上级主管部门对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统筹科研经费等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不得预算间接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结余经费管理

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余经费使用手续。结余经费在3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用于原项目组的科学研究直接支出,之后如仍有结余,学校将收回结余经费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经费使用进度。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原渠道退回。

结余经费使用需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理工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计划任务书》(附表4),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重新设立科研经费账号进行管理和使用。

科研项目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且不再担任我校兼职教师的,学校将结余经费余额收回统筹用于校内专项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强化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纵向项目与经费管理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与经费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在项目与经费管理等相关条款上做出承诺,认真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与经费管理使用承诺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对项目负责人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严禁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严禁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发现存在科研经费违规使用问题的,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92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原有与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024年1月7日


 

附件【附件1: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审批&备案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外拨审批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4:安徽理工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计划任务书.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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