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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022-12-09 11:07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贯彻落实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精神,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使用学校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经费、各类专项经费及科研经费等)作为差旅费,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差旅费预算及出差审批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前须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附表1),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处以上领导干部出差审批管理,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的意见》(校政〔2015〕17号)和《安徽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校发〔2016〕 81 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二级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表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士、一级教授

及国家级人才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厅级干部、

教授及相当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院士、厅级干部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选择同级标准(国际行程除外)。

(二)国家级人才包括学校人才处认定的特聘教授、讲席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

(三)使用行政经费出差,原则上严格执行职级标准。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差且由科研经费支出的,可选择高一级别标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出差当天赴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购买机票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并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或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销售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十三条 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从严控制自带车辆(包括租车、自驾,下同)。利用行政经费出差原则上不允许自带车辆。确需租车出差,须从学校因公用车租赁服务定点企业租用车辆,并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租赁车辆派车单》(附表2)。出差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经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可就近租车,租车费据实凭票报销。出差人员使用科研经费自驾出差,须填写《安徽理工大学自驾车辆审批单》(附表3),自驾车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凭据报销。自带车辆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车辆所有人和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在职级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财政厅最新制定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见附表2)。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高级职称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可以执行厅级标准。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比赛和培训,由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举办方未统一安排住宿,且由科研经费支出的,在活动举办酒店住宿费用凭活动通知可据实报销住宿费,不受住宿标准限制。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如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完整,住宿费可以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领取住宿补贴,连续出差时间超过10天的,第11天起减半发给住宿补贴,超过20天的不再发放住宿补贴。

第十七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经单位审批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 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第二十条 对于参加会议、比赛和培训等,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且费用自理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连续出差时间超过20天的,第21天起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30天的,第3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参加会议、比赛和培训等出差人员,会议、比赛和培训等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自带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学生竞赛、实习等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参加导师的科研活动需要出差的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出差费用从其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参照本办法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差旅费用从研究生、博士生培养费列支的,按《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或体育比赛,可参照本办法其他人员的标准报销差旅费,发放伙食补助和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竞比赛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学校或院系统一安排的校外集中实践教学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带领学生到外地集中实习的带队老师,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回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实习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安徽理工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租车出差还须提供《安徽理工大学租赁车辆派车单》、自驾车辆出差还须提供《安徽理工大学自驾车辆审批单》,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比赛和培训的,同时附会议、比赛和培训通知,以及需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票据等。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不得拆分或事后补报。

第三十一条  出差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用,凡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实行打卡发放。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需附收款方提供不能刷卡的有效证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接待或邀请单位签章的书面证明,通过对城市间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票据的时间佐证,按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相关凭据(收款人收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等),按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其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情形,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属实后,通过对城市间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票据的时间佐证,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出差当天往返,根据需要可安排午休房,房费按不超出限额标准半价凭据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出差在途期间,连续乘坐交通工具超过12小时的,可凭交通票据每满12小时,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书面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原则上不单独报销外地住宿费。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经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三十六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举办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应执行《安徽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校外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会且确需学校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住宿费的,可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对邀请来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可按其职务(职称)对应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据实发放伙食补助费(与公务接待费不得重复报销)。

第三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到外地长期进修、学习、培训的,第一次赴目的地及学成返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学习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进修时间每满一年,可分别按出差标准和探亲(无补助)各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家庭所在地间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出票单位的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赴蚌埠高铁站(火车站)、合肥高铁站(火车站)、合肥新桥机场接送来校讲学、考察、调研人员,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需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执行出差审批规定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校内教职工探亲、调动、挂职锻炼、扶贫、支援工作等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安徽理工大学教师“三种经历”实施暂行办法》(校政〔2015〕126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通过竞争性方式从校外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不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校内配套项目经费、科研启动费等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政〔2017〕9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理工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

2.安徽理工大学租赁车辆派车单

3.安徽理工大学自驾车辆审批单

          4.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附件1.安徽理工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安徽理工大学租赁车辆派车单.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安徽理工大学自驾车辆审批单.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4.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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