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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020-12-21 14:44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票据使用行为,保证预借科研票据款项能及时到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9〕2号)、《安徽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校政〔2020197号)等要求,结合我校科研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预借票据是指按照项目委托方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前需预先开具的结算票据。票据类型为税务部门印制的安徽省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  属于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拨款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按规定不开具发票,根据银行到款单据入账;付款单位需要学校提供税务发票时,需由项目负责人向归口科研部门提出开具发票申请。

横向科研项目由财务和科研部门按照科研合同签订金额5%(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从已有财务编号项目中收取票据使用保证金,待科研经费全部到账后再予以返还。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科研项目开具发票产生的税金,还需由项目负责人先行缴纳。

第四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收款后开票,如合同约定确需先行开具发票的,可办理科研项目预借发票。票据管理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教学科研单位配合财务处做好票据管理与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借发票流程

第五条  发票借用人填写《安徽理工大学预借发票审批单》和《科研项目预借发票申请单》,经项目负责人或预垫保证金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科研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票据借用人凭审批后的《安徽理工大学预借发票审批单》《科研项目预借发票申请单》和已确认项目编号的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批件、协议等)到财务处办理借票手续。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票据借用人应先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办理科研项目立项手续并提交预借发票申请。系统显示已开票后,凭审批后的《安徽理工大学预借发票审批单》《科研项目预借发票申请单》到科研部门领取发票。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八条  遵循“前票不清,后票不借”原则。同一科研项目原则上一次只能办理一张预借票据,前一张预借票据的款项未到账前,不再办理新的预借票据。一般每一位项目负责人同时至多预借3张发票。

第九条  没有约定质保金的科研项目,预借发票应一次性全额到款。如果付款单位分次付款,票据借用人应根据当次实际收款金额向财务处提供开票金额,财务处根据票据借用人提供的当次实际收款金额开具票据。预借票据金额若未全额到款,财务先列入暂存款,待全部款项到账后转入科研项目收入。

第十条  有明确约定质保金的科研项目,可按预借票据金额扣除质保金的款项办理科研项目收入入账。

第十一条  预借科研发票,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内收回票款。如因合同终止等情况无法回款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所借发票退还财务处。按财务管理要求,科研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做好年底财务函调,进行单位间账款核对。

第十二条  预借科研票据如不慎遗失,由经办人书面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发票开具后,不再提供对方单位任何收据类证明。

第十四条  发票回款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入账手续。对于单张发票全额到款(包括承兑到期款)且确认款项后1年及以上未办理入账手续者,取消其到校经费奖励资格。属于3年以上无法确认信息及偿付的预收款,由财务处按照年度汇总,提交学校审议同意后,列入学校其他收入,并建立备查簿,按校政〔2019〕270 号文处理,其预借发票保证金退还原账户。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5年以上未回款且无法收回的预借发票,科研及财务部门督促项目负责人采取法律程序追款,或对原开具的发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无法回款的预借发票保证金,不退还原账户,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理工大学高科技中心适用本管理办法。原《安徽理工大学科研票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校财务〔20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预借发票的监管由科研和财务具体管理部门共同执行。本办法由科研和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理工大学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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