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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评审费、咨询费等费用发放管理办法
2020-01-08 09:19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评审费、咨询费等费用发放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费、咨询费等费用指支付专家参加各类项目评审、咨询、培训讲座、评标、论文评阅、职称评审、翻译口译等费用。

第三条 评审费、咨询费等费用发放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除科研、教研成果评审、职称和人才项目评审、学生论文评审、答辩外,校领导和举办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各类评审会一般不得领取费用。

第二章  项目评审费

第五条 项目评审费是指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仪器设备、基建工程、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党建思政工作等项目的评审、咨询、考核和评比等活动的评委或专家的劳务费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专家评审费:从纵向科研项目中支付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发布《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文件执行;从横向科研项目中支付的,可在纵向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

第七条 其他项目的评审费:校外专家评审费参照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校外专家评审、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校内专家评审、咨询费按800元/天的标准发放,工作日之外可上浮50%。

第三章培训讲课费

第九条 培训讲课费是指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为专题培训开展而支付的讲课费。

第十条 校外专家学者培训讲课费按照2017年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411号)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专家培训讲课费标准,正高专业技术人员按1000元/半天执行,副高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按800元/半天执行。

第十二条 纳入教师职责或晋升职务要求开展的讲座培训,党内或行政职务要求讲的党课、职业规划课、政策宣讲课、就业创业指导课等,不再支付费用。

第四章  评标费

第十三条 评标费是指支付从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学校项目论证、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的费用。

第十四条 发放标准按照2018年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异地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住宿费等,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据报销。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答辩费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答辩费是指博士生、硕士生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评审、答辩专家劳务费、答辩秘书劳务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等专家劳务费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各类费用标准为:

(一)论文评阅费。由学校安排送审的,评阅费按学校学位办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标准执行;由学院安排送审的,由学院支付相应的专家评阅费。专家评阅博士论文每份不超过500元,硕士论文每份不超过300元

(二)答辩专家劳务费。参加博士生论文答辩的劳务费不超过1000元/生,参加硕士生论文答辩的劳务费不超过300元/生.

(三)答辩秘书劳务费。博士答辩秘书劳务费不超过300元/生,硕士答辩秘书劳务费不超过100元/生。

第六章  人才评审和职称评审费

第十八条 人才评审费包括人才项目评审,引进人才的学术评价、论文水平认定、面试等,硕士及以下人员公开招聘的命题、阅卷、监考、面试等劳务酬金。

职称评审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作鉴定以及专家评委的劳务酬金。

第十九条 人才项目评审300元/半天,引进高层次人才学术评价和学术论文水平鉴定的专家评审费为500元/份。

第二十条 硕士及以下人员公开招聘笔试命题费:校外专家为2200元/科(来校集中封闭,含A、B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若异地函寄,减半。校内专家:300元/科,(含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出A、B卷,则600元)。

英语听力考试命题费:150元/份(不分校内外)。

笔试阅卷费为10元/份(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监考费为200元/场。

面试(试讲)评审费,校外专家1000元/半天,校内专家300元/半天。

第七章 竞赛评比类评审费

第二十一条 各类教育教学、党建思政、群团学生等开展的竞赛比赛、评优评比等活动,其专家评委的评审费标准一般不超过300元/半天。

第八章 翻译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外文笔译服务费标准,英语180元/1000字,韩语、日语200元/1000字,德语、俄语、法语等其他语种280元/1000字。外文口译服务费标准,一般活动、展览、旅游300元/半天,国际会议600元/半天。

第九章 费用来源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咨询费、培训讲课(讲座)费、参与人员录用(含研究生)考试、研究生开题、答辩等相关费用按现有专项项目经费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人员承担省厅级以上科研、质量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校级科研、质量工程项目的,不得发放劳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内人员值班费、参与人员录用(含研究生)考试、研究生开题(答辩)等相关费用按现有专项项目经费支付。

第十章 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类费用发放标准均为税后标准,报销时使用学校统一的《劳务酬金发放表》,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酬金发放表》中姓名、单位、工号(银行账号)、领取人签字等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否则不予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的评审、讲座等有关活动,需要发放相关费用的,按照学校财务审批的有关规定,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二十九 财务处要严格报销制度,实行一事一单报销制。

第十一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评审、咨询等费用不得从事业费中支付,确需支付的,可从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单位自主创收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各类费用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对费用发放要严格管理,从严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费用,严禁以评审等名义套取各类费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各类费用发放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发放的,将作为每年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班子考核扣分依据,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理工大学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校政〔2017〕94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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